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6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均应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条例》和
《细则》构成一部法律规范的整体。
《条例》是
《细则》的制定依据,
《细则》依附于
《条例》,是对
《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
《条例》具有解释意义。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当企业违反
《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
《条例》追究(包括处罚)企业违法行为时,只要
《细则》具备了施行效力且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追究的适用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除当然适用
《条例》规定外,还可同时适用
《细则》的有关规定。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华泰实业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时,
《细则》已正式施行,此时对该公司违反
《条例》的行为适用
《细则》的有关条款,是符合时效规定的,也是合法的、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