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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质量管理奖地市邮电局评审标准(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6年11月6日)废止

邮电部质量管理奖地市邮电局评审标准(试行)
 (1990年4月4日邮电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好地市邮电局创部质量管理奖工作,根据《运输、通信企业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的要求,结合地市邮电局通信生产特点和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评审标准》共十项五十六条,满分1000分。总得分850分以上,并且(一)、(三)、(五)、(七)、(九)项得分率各在85%以上者,可申报部质量管理奖。凡存在《评审标准》否决条件中的问题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加部质量管理奖评审。《评审标准》也是检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否达标合格的依据。经上一级组织检查总得分700分以上,并且(一)、(三)、(五)、(七)
、(九)各项得分率分别在70%以上者,为达标合格单位。
  《评审标准》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邮电部办公厅。
  一、基本条件
  地市邮电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参加部质量管理奖评审。
  (一)近两年内(指申报部奖年度的前两年,下同)发生死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发生重大通信质量和设备责任事故,给用户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严重违反通信纪律或本局责任的用户申告,并在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近两年内发生邮件盗窃团伙或其它重大通信案件的。
  (四)部考核的通信质量指标有20%以上未达到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先进水平的(见附表略)。
  (五)部、省质量检查发现质量登记、统计工作有弄虚作假的。
  二、评审标准
  (一)通信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满分180分)
  1.近两年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通信质量指标计划,通信质量指标稳定提高率达90%以上。(满分30分)
             完成计划项数+改善持平项数
  通信质量稳定提高率= --------------- ×100%  
                考核指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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