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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各地在抓紧集贸市场发展和建设的同时,把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实施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集贸市场”上来。实践证明,推行规范化管理,是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的基础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扎扎实实地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现将《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印发各地试行。
  《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是集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市场秩序及市场建设等多项规定和要求于一体的综合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各类市场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考评制度,把工作落到实处,并请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局。
  附件: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一九九0年四月十六日

           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一、经营活动规范
  (一)经营者按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放;摊位编号,对号入市。
  (二)摊(店)前挂营业执照或摊位证,食品经营者备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证照悬挂整齐划一。
  (三)固定摊位商品统一价签,明码标价。
  (四)服装、百货、家俱、熟食等行业试行售货随附商品信誉卡。消费者可凭信誉卡退换商品。
  (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度量衡器。自备的衡器,定时统一编号标定。
  (六)经营食品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防尘防蝇设施;食具洗净、消毒;经营者、操作者穿戴统一的工作服、帽和袖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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