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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
 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08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请示有关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第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社会上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投机违法行为,以及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行为,均有权予以查处。对查获的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黑市买卖外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从事私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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