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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19日)废止

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
 ([1990]物金字183号)


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商业部部发(90)日字第84号、对外经济贸易部(90)外经贸成字第287号文件收悉。关于要求对《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同意商业部提出的对《规定》四条的修改意见,将该条中限定的现有库存商品,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半年内售完”,改为“一九九0年底售完”。请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抓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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