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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经费中的国家拨款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家拨款有偿使用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分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一)示范性试验生产线原则上要偿还国家拨款的60%以上;
  (二)工业性试验基地,以系列产品开发为主,兼搞批量生产,原则上偿还国家拨款的30%左右;
  (三)主要表现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偿还。
  第十四条 偿还国家拨款的资金来源,从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和技术转让收入中偿还,或由承担单位从综合还贷资金和其它资金中偿还。期限及额度按国家计委对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办理。
  偿还手续,由国家计委委托收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不签订还款合同的项目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按投资来源渠道分别解决,其中国家拨款部分所需上述物资,纳入工业性试验物资供应计划;自筹资金部分所需物资,由主持部门商有关方面解决。
  第十六条 工业性试验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用和浪费。国家分配物资不得转手倒卖。违犯者,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资格认证制度。项目负责人由主持部门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备案。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十八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实行招标制度,通过招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九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和设备,必要的土建工程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建立报告和检查制度。
  承担单位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向主持部门作出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
  主持部门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评审意见,国家计委和主持部门随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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