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推进广告经营体制的改革,巩固广告业清理整顿成果,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不断提高广告经营服务水平,决定在温州市进行广告代理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及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并传达到有关广告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件:1、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2、温州市第一批广告代理单位名单。

                          一九九0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国内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等媒介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有“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或代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印刷品广告按《浙江省广告印刷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二条 在经营范围中没有核定“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温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和外地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广告,必须查验温州市有广告代理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委托书,方可发布。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