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分办法
(1)抽测电路,其合格率第一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3分,低于85%至80%的扣0.5分,低于80%的扣1分。第二类电路低于考核数80%至75%的扣1分,低于75%的扣2分。第三类电路低于考核数90%至85%的扣0.5分,低于85%至8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
(2)核查中发现测试数据资料不全,或无故不按规定周期测试而统计合格的,扣1分。
六、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全阻考核及计分办法
(一)指标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全年全阻指标为所辖电缆(中、小同轴电缆、光缆条公里,对称电缆双条公里)总长度与0.15次/100公里的乘积,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但所辖电缆不足470公里的指标定为0.7次。
(二)范围
长途一级干线电缆(不包括:1.地、市、县的分支电缆;2.明线进局电缆;3.巡房电缆;4.长市中继电缆;5.局间电缆;6.代维电缆等。)
(三)全阻定义
1.中小同轴电缆、光缆、Ⅰ系统开通业务,Ⅱ系统备用,当Ⅰ系统发生阻断时,机务站在十分钟之间利用备用系统倒通的不为全阻。如所有系统均开业务,部分系统阻断不为全阻。
2.对称电缆、单缆阻断即为全阻。
3.同轴电缆同轴管以外的高、低频四芯组及信号线、对称电缆60路、900路高频线对以外的低频线对和信号线以及光缆光纤以外的非远供金属线对不包括在内。
4.不论主客观原因的外力影响或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阻障碍都应考核。
(四)计算办法
1.每次全阻障碍以1分计算,超过指标应予扣分,但累计扣到2分为止。
2.电缆总长度以障碍发生时的数字为准。
3.基建工程未正式投产,为基建部门所代维看管的不计。
4.一次洪水或一次雷击造成几处全阻障碍,按一次全阻计算。
5.利用应急电缆调通电路的时间(该时间以机务部门提供的为准)应从总障碍历时中扣除。
6.一次全阻障碍修复后并开通电路,由于操作不当或指挥失误再次造成电路全阻或电路障碍时,历时应累积计算,次数不另计算。
7.对称电缆、同轴电缆、12芯以下(含12芯)光缆全阻障碍查修时阻分别在12小时、18小时、18小时内恢复通信的少扣0.2分,在此基础上再提前4小时、6小时、6小时,再少扣0.1分。
8.逾限全阻障碍(海缆除外)每次加扣0.5分。
9.从全阻障碍发生时间算起,6小时以内不汇报者,每次加扣0.2分。
10.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火山、地震、大中型水库决口的大面积滑坡、十年以上不遇的特大洪水)造成的全阻障碍核减0.3分,但需有县以上相关单位证明和省日报报道。
(五)上报办法
凡属全阻障碍,省局应立即电话报电总,障碍修复后,应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由省局书面及时报部。
七、电信重大阻断扣分办法
凡发生以下电信阻断问题时扣分,累计最多扣5分(在电信质量总分20分内扣)。
(一)一个市话分局或一个自动长途交换室设备,其机电制交换设备、汇接设备全阻历时15分至1小时,每次扣0.5分;历时超过1小时每次扣1分;程控设备全阻历时1.5小时及其以内再次扣0.5分。
(二)微波电路设备或人为故障引起一个方向电路全阻历时30分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
(三)自动转报或用户电报交换机全阻,历时在1小时至2小时,每次扣0.2分,历时超过2小时每次扣0.4分,自动转报交换机系统初始化,每次扣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