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贯彻执行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可以搞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如全额工资浮动、部分工资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奖等分配形式。邮电企业标准工资的调整和浮动升级由部统一安排。
(四)为完成所承担责任,在政策及规定允许范围之内,有权发展横向联系,同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签定有关协议和经济合同。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部、省间的经济分配
(一)利润分配办法:
1.各管理局按当年实现利润,税后部、省“二八”分成,即上交部20%,各管理局留80%。对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各省、区和四川的三个自治州(甘孜、阿坝、凉山)给予优惠,实行税后部、省“一九”分成,即上交部10%,管理局留90%。
2.各管理局的市话专业的税后利润,仍全部留给管理局。
3.实行税后利润全额分成办法以后,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仍由各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另款交部。全额利润包括附属企业利润和营业外净损益。
4.部省利润分配,按税后利润计算,即各管理局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扣除应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后的利润计算(归还贷款的税后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二)折旧及新技术发展基金提留办法:
1.二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全部留归各省使用。
2.一级干线折旧、线改、大修理三项资金的30%留归各省按部规定的要求安排使用,70%交部。
3.新技术发展基金的70%留归各省安排使用,30%交部。在国家对邮电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变化或邮电资费有较大变动时,部、省间的上述经济分配办法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及考核办法
(一)部对管理局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1.通信质量
(1)总包邮件损失率
(2)给据邮件损失率
(3)邮件全程时限逾限率
(4)邮件处理不合格率
(5)文件失密丢损件数
(6)长途自动来话接通率
(7)长途人工及半自动电话有效接通率
(8)电报服务差错率
(9)长途电话电路合格率
(10)一级干线电缆、微波全阻次数
2.通信数量
(1)业务总量(包括计、免费、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
(2)通信总量(中央国营)
3.业务收入(中央国营)
4.经济效益
(1)自有收入成本率
(2)资金利税率
(3)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中央国营、分别按业务总量和通信总量计算)
(二)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通信质量40分,通信数量20分,业务收入20分,经济效益20分。凡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按规定分成;低于85分的,每少1分扣管理局全局利润分成的1%;最多扣20%。对成绩突出的管理局予以奖励。
(三)对强化通信指挥调度,确保通信畅通,迅速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邮电部已于一九八八年以(1988)邮部字207号文件发布了邮政和电信《调度命令》制度,对执行调度命令的情况,由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负责检查。凡不执行调度命令者,每次扣减该管理局全部分成的1%,以及扣减总分1分,并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为邮电通信重大、特大案件的考核,以邮电部邮部(1990)90号文件通知下发的《
邮电通信案件立案标准》中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十六条规定的重大、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为依据。从第一次作案开始在作案后半年内,本省或企业自已查出,并已进行处理的不予扣分;半年后发现或隐瞒不报的,一案扣一分。对火灾的考核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烧死一人以上,或烧成重伤二人以上,凡具备上述一条情况的,一起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