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明奖各专业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3)经工程建成后一年以上实践的考验。
  (三)建设材料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建筑材料、新产品
  (1)充分利用我国的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2)具有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易于施工等特点;
  (3)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或工程实际的考验,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环境保护新技术
  (1)主要性能、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现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
  (2)具有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和劳动条件等特点;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用于生产实际,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工程、建设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已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农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农业专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农业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态及人畜健康的农业报奖发明项目(如品种、食品、农牧渔业用药等),必须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品种审定、食品卫生标准、农牧渔业用药生产和检验规程),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奖励范围:
  (一)粮食油料作物、经济特产作物、热带作物、园艺(包括花卉)作物、牧草绿肥作物、食用菌、农用微生物的育种、栽培(培养)技术及新品种;
  (二)家畜、家禽、经济动物、蜜蜂、蚕的育种饲养技术及新品种;
  (三)水产新品种及其养殖育种技术、捕捞工具;
  (四)植物保护、病虫害测报、天敌应用、鼠害防治技术;畜禽及水产、经济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兽药、水产药品、药械的制造和应用技术;
  (五)土壤改良利用技术,灌溉技术,肥料制造(化肥制造除外),贮运、施用技术;
  (六)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技术,农牧渔业检验、预报、测量技术;
  (七)农业生物制剂的制造、检测应用技术。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种植业新品种(包括杂交组合)
  以具有特殊优良性状为主要特征的新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培育的新品种,其抗逆性、抗病虫和品质的某些重要特异性状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品种的综合经济性状超过国内现有生产中主栽品种的水平;
  (3)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
  以高产优质为主要特征的新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面积产量的增产幅度超过国内现有同类最优品种的增产幅度(以全国区试为准)达到15%以上;
  (2)主要经济性状(如品质、抗性、生育期等)指标优于国内生产上应用的最好品种;
  (3)已经大面积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二)养殖业新品种:
  (1)培育的新品种或新组合(品系),遗传性稳定,其主要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单位(头、只、箱、亩等)增值达10%以上,或具有特殊的优良经济性状,经济价值高于现有品种;
  (3)已在生产上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培育的新的农用微生物的新品种,具有特异的经济性状,其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检验认可,已在生产上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新的育种方法:
  (1)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用此法育成的新品种的主要经济性状超过国内生产上应用的主要品种水平;
  (3)已在生产上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人工创制的种质资源(包括三系材料和其他可用于育种的材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某些特殊的优良性状,为国内外所没有;
  (2)遗传性稳定,遗传传递力、配合力强;
  (3)已在生产中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农药、农用抗菌素、激素、生长调节剂、兽药、生物制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已有的农药品种,经过严格的试验,开辟了新用途(此用途系国内外无记载的),经大面积应用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对原有高效低毒农药的生产工艺有创造性的改革,使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药效显著提高,低毒无残留,并已正式生产,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我国自行研制的高效农用抗菌素、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最优产品,已正式生产和应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在生产中可大量取代有机汞、有机氯、有机磷等的农药,其应用效果良好,残毒和污染明显降低,已大面积应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新研制的中兽药,其疗效优于现有的国内外同类最优产品,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的临床应用观察数据,已生产应用,并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6)自行研制的优良兽药、水产用药、免疫生物制剂,其技术指标优于同类用途产品,兽药通过药检部门技术复核试验,有符合规定的临床应用观察数据;并正式生产,免疫生物制品(疫苗、诊断液、抗原、抗血清),经农业部批准列入《生物制品规程》,已正式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