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医药、卫生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本专业所称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抗生素等。
以创制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新发现的中药材及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申请国家发明奖时,必须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复印件。
以医疗器械新产品申请国家发明奖时,须附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投产的文件。
以用于人体的高分子材料制成品申报国家发明奖时,须附有国家药品检定所出示安全性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奖励范围:
(一)新创制药及其制造工艺;
(二)已知药物及化合物新用途;
(三)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及其制造工艺;
(四)诊断试剂及诊断方法、医疗技术;
(五)药用菌种及其培育技术;
(六)医疗器械、装备;
(七)医用高分子材料制品;
(八)中药栽培技术;
(九)口腔科新材料及护齿技术;
(十)节制生育技术;
(十一)制药设备。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医疗技术
(1)前人所没有的并有科学依据的诊断、治疗、急救、康复新方法、新方案;
(2)经过同行重复验证或推广应用,并取得公认的;
(3)在医疗实践中,证明确有比传统方法、方案更为显著的效果;
(4)在传统医学中自行设计的诊断、治疗方案,经临床验证,技术效益突出,取得同行公认,并已推广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化学药物
(1)用化学方法由动物、植物、微生物中提取出的单体,化学合成物质或经生物技术制备的高纯物质作为药物,须达到中试以上生产规模;
(2)已知药物或化合物,发现新的治疗用途,证明安全,疗效显著;
(3)独创的药物新剂型,新的导向载体、增效剂、缓释剂、药物分解酶抑制剂和稳定剂,证明具有重大临床应用价值。
(三)中药材及中成药
(1)难度很大的中药材新栽培技术、新养殖方法,在相当大的规模上用于中药材生产,产品质量合乎规范要求,已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动物、植物及矿物的新药源,经技术上加工处理,定有理化质量标准,经药理、毒理和临床扩大验证,安全可靠,疗效显著;
(3)对于自行设计并创制的新中成药,凡能阐明组方中主要中药的主要成份,有药理、毒理试验资料,在临床上显示有显著疗效,已投入生产,有商品销售。
(四)生物制品及生化药品
(1)具有显著预防、治疗效果的生物制品,应有10万人以上应用;如用于诊断,应有1万人以上使用,均证明安全可靠;
(2)将动物来源的生化药物的结构改造成为与人体同类生化物结构相同的新生化药物,并已投产和广为应用。
(五)药用菌种
(1)由自然环境中挖掘发现或由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获得的新菌种;
(2)天然存在或人工获得的,必须能够产生出有治疗或预防疾病作用的新物质;能在制药工业生产中或药品检测中应用;
(3)发现了国外描述的药用菌种,但由自行发现菌种制得的药物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或相似)药物相比,疗效独特,或毒副作用显著降低。
(六)医疗器械、仪器、装备
(1)自行设计、制造的国内外前所未有的医疗器械、装备,经临床应用,效果显著;
(2)对已有医疗器械、仪器、装备在原理、方法或关键部位有创造性重大改进,在诊断、治疗、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有一定的适应症,仪器的灵敏度,重复性、分辨率或临床效果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七)卫生技术
(1)评定或预测化学品有毒危险性和致突变、致畸、致癌准确性高的新技术;
(2)环境医学检测和生物材料检测的新技术,对防止环境有害因素(有毒化学药品、辐射线、粉尘、噪声、震动)危害人体健康产生显著效益。
(八)医用材料、工艺、制品
(1)自行设计、合成、制造的新医用材料或制品,在临床或现场有特定的用途和适用症,效果或效益显著;
(2)对人体有益而无害的新卫生材料;
(3)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自行设计的工艺路线,并在关键性反应、配方、方法、工艺或检测技术上有创造性重大改进,已取得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医药、卫生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非常显著,技术难度很大,其先进性为国际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外虽有但未公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很显著,技术难度大,其先进性为国际先进,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外虽有但未公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显著,技术难度较大,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社会(经济)效益较显著。
四等奖:技术方案有明显创造性,技术难度不太大,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社会(经济)效益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地质、采矿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地质、采矿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地质、采矿项目,必须是一项有关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