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第(一)号
章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90]商规联字第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经济计划厅:
现对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0)商规联字第39号文《关于
加强对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第(一)号章的使用范围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除负责办理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收购华侨、港澳台同胞合法带进,以及罚没走私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及各部门、地方(不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经国家批准进口经过广东、福建、海南口岸接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以外,还负责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它企业按国家批准的内销比例内销运往全国的用成套散件和成套组装件组装的“十四种进口商品”的准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