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公司撤销、合并
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0年7月19日邮电部发布)
邮电部的公司撤并留方案,最近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下发,即将全面付诸实施。为了认真做好被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和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邮电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被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
(一)被撤并的公司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人员,邮电企、事业单位招收调入公司的合同制人员和公司按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应由公司主管部门通过内部消化的办法,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量才使用,妥善安排。
(二)被撤并公司原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人员,应安置在集体所有制的单位。
(三)被撤销公司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公司主管部门应尽量予以安置;安排有困难时,可以解聘。对辞退的人员,视公司的经济状况,有条件的可给予回乡路费和一次性的少量补助。
(四)确定合并公司的人员,原则由并入公司负责安排。其中属于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按第(三)条规定办理。部分人员随业务、工程及资产转移到并入公司。
(五)鼓励和允许被撤并公司的人员,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和自谋职业,公司主管部门和并入公司应积极协助办理。对从外单位调入被撤并公司的人员,经洽商同意,准许调回原单位;对被撤并公司从外单位借调的人员、招聘外单位停薪留职的人员及外单位离、退休的人员,应退回原单位或解聘。
(六)被撤并公司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原调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离、退休手续。
(七)被撤并公司的负责人和有关财务、采购等人员,在资产、债权债务未清算和移交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办理调离手续。对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的人员,在案件未查清和未作结论前,不得调离。
(八)被撤并公司有关人员的调动和解聘,直接涉及个人利益,各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可简单从事。各相关人员应从大局出发,服从组织分配。对没有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服从安排的人员,公司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被撤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