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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
 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90)工商检字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作为省局的派出机构,可在省编委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投机倒把案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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