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
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9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理的请示》[鄂工商个字(1990)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凭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是违法行为。对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可比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私营企业(非法人的)的处罚幅度,可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