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9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