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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主办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连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复核。
  在复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单位予以修改:
  (一)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政策法规司复核后,提出审议报告,报送委务会审定。
  经委务会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经主办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委务会审定。
  内容简单或者专业性强的规章,也可由委主任和有关副主任传批审定。

第四章 规章的发布和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规章的发布,依照《国家科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由主任颁令发布。
  第十九条 规章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的次日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日期的,自该特定日期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区域的,在该特定区域内具有效力。

第五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条 规章自主任令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政策法规司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规章以及授权国家科委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政策法规司以书面形式进行正式解释。解释内容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单位具体商定。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正: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配合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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