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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4日)废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1990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规章制定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科委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实施、备案、解释、修正和废止,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国家科委或者国家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所做的具体实施规定,称“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规程、标准、工作说明及图表、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规章的附件或者单独发布,其效力由规章规定。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章:
  (一)政策性文件;
  (二)内部工作规则;
  (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规范性的其它文件。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 立法规划与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包括:
  (一)由国家科委负责起草的法律草案;
  (二)由国家科委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
  (三)国家科委制定的规章。
  第六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有关厅、司、直属单位(以下称单位)提出立法建议,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平衡,报委务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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