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199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我局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以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有了共同的依据,逐步走上了正轨。但在具体执行中掌握不一,致使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有的登记主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
《暂行规定》,擅自核准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称;有的经济组织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也自定名称,招摇撞骗,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我局正在制订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新规定颁布施行前,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重新核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新的规定公布之前,仍应严格依据
《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如果在执行中有不明确之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示,明确后方可执行。
二、凡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冠以“国际”字样的,以及不冠以行政区划或地名的企业(均含外商投资企业),其名称必须经我局核准,并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如有改动或变更,也必须报我局核准。
三、现已登记注册的名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凡名称属于上述情况的,不论以前是否经过我局核准,一律进行一次清理并重新核准登记。清理的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