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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电话网的计费方式

邮电部关于发布《本地电话网的计费方式》的通知
 (1990年8月13日)

  一、在建设发展本地电话网工作中,有些中心城市管辖的郊区与农村地区已逐步实现了自电话自动交换,对自动计费方式需要统一规定。为此,特在一九八五年颁发的《电话自动交换网技术体制》的基础上,在执行现行各项收费规定,维持原有市话、长话、农话费率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关于“对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外的郊区局以及郊区局之间用户的通话,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计算收费”的规定精神,制订《本地电话网的计费方式》(试行),现发布试行。今后费率如有变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二、各邮电管理局要按附件《本地电话网的计费方式》组织试行。如果目前试行上述计费方式有困难的,要尽快创造条件过渡到此规定的计费方式上来。

附件一:           说明

  一、本地电话网逐步建设发展后,有关中心城市的市区、郊县以及作为独立市话局的市辖郊区局的市内电话营业区的服务半径,仍应切实按照《市内电话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费。即(1)单局制市话网全网服务半径,应不大于5公里,如果因城市发展需要扩大全网服务半径时,应考虑改为多局制市话网。(2)多局制市话网的全网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0公里,最大服务半径(指当地城市地形不规则的市话网中心至最远边界的距离)应不超过15公里。(3)县城城镇以外,原则上属于农村电话通信范围,一般不要把它划为市话营业区内。区外市话用户超过了服务半径的界外部分,仍应按规定加收“界外月租费”与“区外电路附加费”。
  二、本地电话网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市话通话费或长话分级话价有调整变动时,本计费方式的各项相关收费标准要相应作调整变动。同时在设计市话微机复式计费设备工作中,应将我部(1985)电交字第122号附表内“计费类加”栏的复式B档、C档的“计费标准”,同时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一九八九年“电话网路管理研讨班”上有关文件和部领导的有关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发展本地网的目的,主要是为适应中心城市或县城所辖的郊区与农村地区逐步实现电话自动交换的需要,有关进入本地网的基本形式和编号区、计费区的调整,原则上均应按照我部发布的《电话自动交换网的技术体制》(印红皮书)和我部一九八八年(1988)邮部字第600号文件为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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