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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关于新华书店、出版社办理邮寄大宗图书目录和征订单手续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关于新华书店、出版社办理邮寄大宗图书目录和征订单手续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 (90)新出联字第1157号)


  国家物价局、邮电部(1990)价重字567号《关于提高国内邮政资费的通知》规定:“新华书店和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邮寄的大宗(一批五千件以上)图书目录、征订单,按提高后的平信资费,给予20%的优惠”。为便于执行,其邮寄手续现作如下规定,并请通知所属部门照此办理。
  一、各级新华书店及新华书店发行所邮寄大宗图书目录或征订单,须向邮政部门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信。
  二、各出版社邮寄大宗图书目录或征订单,须向邮政部门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准该社重新登记注册的批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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