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8日)废止(原因:其内容已被1995年11月14日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代替)申请办理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1990年8月24日邮电部发布)
一、申请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各种用户通信终端设备(包括用户交换机、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和电报终端设备等各种安装在用户使用地点,由用户使用管理的通信设备,简称通信终端设备,下同)必须是经过部级或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定型鉴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邮电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定型产品。
二、通信终端设备经部级或省级鉴定合格后,由生产厂家向邮电部通信司提交进网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定型鉴定会主要文件。
鉴定会主要文件应包括:产品研制报告和试生产报告;检测报告和例行试验报告;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用户试用该机型的使用报告(试用期应不少于半年);鉴定会的鉴定报告及结论;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鉴定证书。
三、直接从国外进口的通信终端设备,由进口单位或经销单位向邮电部通信司提交进网申请报告,并附送进口审批件、报关单、完税单,以及该设备国外厂家的出厂测试数据、维护使用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措施。凡代理经营者,应符合其经营范围,并应具备代理协议或代理证书。
四、经邮电部通信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通信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通信设备进网检测单位发出进网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进网检测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现场检查,并对产品按照国家标准、邮电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全部指标项目合格后,由检测单位发给进网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并向邮电部通信司写出进网检测报告。
五、通信设备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由邮电部通信司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进网使用,并颁发进网许可证。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原装机,经审查和检测,符合规定的,发给进网使用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