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