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
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