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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已批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正在办理登记注册)可以行使汽车工业行业管理职能(见附件一)。最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致函我局,要求更改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见附件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我局同意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更改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的函》附表中“最终确认名称”一栏里所确认的名称。请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上表所确认的名称,办理这些公司的更名手续(其撤、并、留方案应由各地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其中“中国汽车工业深圳贸易公司”,请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后,将核定意见和公司申请使用该名称的材料报我局核准。
  二、各地汽车工业系统贸易公司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是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汽车销售,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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