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企业
生产人员定员示范标准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
为加强邮电通信企业的劳动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现将《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定员示范标准》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员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进行优化劳动组合、改革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都需要有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在当前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定员定额工作,把它做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真正落到实处。
二、本标准是在一九七九年部颁定员标准(已停止执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的。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技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个定员标准难以完全适应所有邮电通信企业的需要,所以仍以示范标准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以本标准为示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本省(区、市)的标准,本省标准可以高于或低于本标准。对于现在尚达不到本标准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逐步达到;已经达到和超过本标准的,要继续努力,实行更为先进的定员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或修订本省(区、市)的标准,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健全定员定额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按年度核定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人数。要加强对定员定额人员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制定定员定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争取用两年时间将大部分定员定额工作人员轮训一次。定员定额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四、要逐步将定员定额工作与劳动计划管理结合起来。定员定额是企业编制劳动计划、组织生产的科学依据。邮电通信企业编制增员计划,要以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定员人数和邮电发展计划为依据。
五、要将定员定额工作与改革内部分配制度联系起来,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作为搞好定员定额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能够计量和便于考核工作量的工种,可以在实行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的基础上实行计件工资或超额奖励办法。对于定员定额水平先进、按定员标准缺员较多,并能较好地完成通信任务,经济效益高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