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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申报部门应当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或者部委级科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已申报或者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每一申报项目应交纳申报费60元。
  第二十条 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的填写应当符合“申报书填写说明”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0人,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13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四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管理、培训中,提供技术、装备、经费、服务等条件,并付诸实施,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关键性贡献的单位。
  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项目完成人的名次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报奖期间,将项目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为申报项目的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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