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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七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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