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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星火奖已取消)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9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 金
  一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15000元
  二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10000元
  三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 奖章         5000元
  四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 奖章         2000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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