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 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八)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十)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章 行政复议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为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