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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第四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

  (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

  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条件是:

  (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

  (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

  (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

  (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

  (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

  (七)其它条件。

  第七条 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八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

  (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四)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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