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中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外 经 贸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