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开支渠道的通知
(办计字〔200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2007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部署,我局于3月分别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0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9号),旨在形成全国及区域林业协调发展格局,建立矿区生态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确保《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以下简称《区划》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区划》和《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开支渠道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高度重视《区划》和《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林业计财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编制工作经费。按照育林基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和
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的有关规定,《区划》和《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和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需《区划》和《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可以纳入中央财政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