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总局科教主管部门每年随部门预算时间编制下一年度汇总项目预算,按财政部、民航总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填写项目文本,具体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评审报告和各项目的明细费用预算,并按项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分单位逐项列明。经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总局办公厅会签后,报主管科教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报总局局长审批。批准后列入总局部门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为减轻项目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科教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按第九条执行。对低于限额的项目,原则上执行第九条,可以打包组合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科教资金预算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总局项目主管司局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拨款。其中,属于总局独立完成项目,资金拨付总局办公厅,由其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以外的新增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属工作需要的,由总局科教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审批程序与年度预算一致。追加预算金额不超过科教资金结余。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开支范围严格限于项目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须经专家组评审,项目经费一次核定,数额较大的按进展程度分期拨付,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项目承担部门应按照总局科教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总局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不按规定使用科教资金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总局科教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会签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后,报总局领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科教资金的管理使用由项目主管司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接受总局财务主管部门、科教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