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高民航科技创新能力和院校教育质量,经总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建立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现将《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总局科技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教资金”)管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实现我国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历史性跨越过程中的作用,提高民航科技教育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教资金设立的宗旨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航总局的科技教育方针、政策,继续实施“科教兴业”战略,加快推进民航现代化建设,利用科教资金的投入,为开创民航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实现民航强国目标的中心任务,提供技术、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三条 科教资金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逐年按预算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科教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教资金主要支持民航总局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专项工作(不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具体分为科技专项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民航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及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含标准计量项目)。
第七条 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局机关人员培训、总局所属院校的教育教学、人才队伍建设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科教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总局科教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状况安排具体项目,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