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隐患整治。治理安全隐患所发生的费用。
(五)处置突发安全事件。购置应急设备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六)安全政策研究。系统安全政策的研究与分析。
(七)安全奖励。用于兑现安全责任, 对保证安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费不得在安全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安全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资金汇总项目预算,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安全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安全资金预算每年随部门预算一并布置上报。总局安全主管部门在总局预算布置后,拟定预算总体规模和地区管理局切块规模。
(二)总局本级预算支出由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及费用预算,并附详细文件资料。属总局机关委托项目,由委托部门和受托单位协商后拟定项目预算,提交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地区管理局根据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下达的切块规模,具体编制本级预算支出,提交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四)总局航空安全主管部门对总局本级和各单位上报项目初步审核后,按项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分单位逐项列明后报总局财务主管部门。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预算列入总局部门总预算草案,会签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报主管安全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并报总局局长审批。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九条 对本年度经费预算以外的新增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属工作需要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商航空安全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总局一次性使用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经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总局局长审批。追加预算金额不超过安全资金结余。
第十条 安全资金预算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 安全资金预算中,属于总局本级支出的,预算下达总局办公厅,由其管理使用。项目主管司局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办公厅提出用款申请。地区管理局及承担总局项目的其他预算单位,由总局财务主管部门分别下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