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试制、鉴定
第七条 新产品试制过程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调研、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二、设计和样机(样品)研制及鉴定;三、投产前的试产及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八条 新产品鉴定包括样机(样品)鉴定和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样机(样品)鉴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办法另定。
第九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应是已进行了样机(样品)鉴定(或当年要组织鉴定)并有一定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国家级试制计划中的鉴定,主要是指试产后的生产定型鉴定(投产鉴定)或验收,由各地方科委、各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十条 国家级试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组织编制计划时,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制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或国际先进水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之一的新产品。
第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产品,优先纳入国家级试制计划:
(一)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二)在节约能源、原材料,充分利用资源提高交通运输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三)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及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四)在中国(外国)专利和获得国家(国际)发明成果基础上开发的、充分发挥我国技术、资源优势的新产品;
(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
(六)国内高技术领域研究成果商品化和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