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对各挂钩企业挂钩工资的结算:
(一)挂钩企业的工资结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挂钩企业进行年度工资结算时,必须填报邮电部统一制订的《中央国营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结算表》(略)并附文字说明,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邮电部劳动工资司,经部相关司局审核后,最迟于五月底进行批复。
(二)挂钩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工资结算表,如发现虚报瞒报或乱摊成本,不但要在效益工资中相应扣除,同时要等额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三)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率×浮动总比例
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全部工资总额=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当年应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应增减的工资因素。
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包括:
1.按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中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需要增减的工资。
2.由于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受价格影响,造成经济效益增减变化较大时,要相应增减应提取的效益工资。
八、挂钩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但遇有统计口径或计算口径发生变化时,应按同口径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以后,由于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或成批成建制的人员调动等因素相应增减工资后,要相应调整下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具体调整办法是按上年本单位效益指标人均实际完成数及实际增减的职工人数,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九、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部对工效挂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挂钩企业应提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增减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后进行核定。核定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应增减的工资因素包括:
(一)应增工资因素包括:
1.上年实际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按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
2.上年度成批成建制调入职工,按规定应该增加的工资。
3.经批准上年新建、扩建投产项目增员,按规定需要增加的工资。
4.经上级批准在应提工资总额之外,另行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二)应减少的工资因素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