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电企业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0年10月27日)
邮电企业自一九八八年实行工效挂钩后,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邮电职工工资逐年有所增长。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控制工资基金的过快增长。但是,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现根据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已发布的邮电企业工效挂钩试行办法和实施办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部已决定自一九九0年起,挂钩的业务总量指标中不再剔除报刊业务量。因此,各挂钩企业在计算业务总量实际完成数和按业务总量增长率计算应提效益工资时,不再剔除报刊业务量。
二、部(1989)邮部字490号通知规定,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一万至二万元,考虑到扣减新增效益工资影响下一个计划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因此,自一九八九年起将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改为一次性罚款,即:因工伤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二万元,所罚款额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三、部劳动工资司劳综(1990)1号通知指出,拟从一九九0年起,对业务总量增长较快、经济效益较高,对全行业贡献较大的企业采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是:
自一九九0年起挂钩企业的百元业务总量工资含量、百元业务收入工资含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管理局,由部按中央国营邮电职工年平均人数,每人十元的标准,一次性拨给工资基金。上述工资基金不列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部(1988)邮部字445号通知规定,挂钩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5%到10%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1%,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2%。为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全网的通信任务,决定自一九九0年起将新增工资总额上浮比例分别提高一个百分点,即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5%到10%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2%;通信总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工资总额上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