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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请示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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