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要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聘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同。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对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十三、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的考核工作。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五、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目前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如何兑现职务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考核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考核要广泛听取领导、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
十七、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统计员等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试点工作。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今后,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