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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
 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工商(自治区)机发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经营活动中,隐匿商品实际价格,对国家定(限)价部分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的发票收取款项,对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另开收款收据或开白条子直接收取现金,或者把擅自抬高的价差部分转移到其他单位代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牟取非法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商品进行变相加价的一种形式。对于单位或个人采取上述形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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