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8日邮电部发布)
为加强邮电部优质产品的管理,保护用户利益,维护生产厂家信誉,有利于群众监督,防止假冒优质产品与降低优质产品水平,维护优质产品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获邮电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均实行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制度。
二、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由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质量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质管中心)负责统一制作与发行,企业不得自行制作与翻印。“标志”的标准图样由质管中心印发。
三、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的位置,整机与仪表应贴在正面上方;元器件贴在内包装盒上,其它产品可贴在适当醒目位置。
四、邮电部优质产品必须使用标志,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不得假冒或挪作它用。
五、非邮电部优质产品不得使用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国家优质产品如在需要,可使用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
六、使用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应按邮电部优质产品条件,实行“三包”。
七、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的使用,由邮电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