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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部、
 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
 (工商[199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商业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录(放)像机进口和生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计工[1989]407号)精神,加强对进口录(放)像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进口、内运销售录(放)像机牟取暴利的不法行为,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现决定对录(放)像机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机械电子部门、商业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录(放)像机市场(包括库存)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查明货源和违法购进录(放)像机的渠道,查处倒卖走私、无准运证、违法内运、违法经营录(放)像机的行为。
  二、各经销录(放)像机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一九八九年以来的进货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录(放)像机销售市场进货情况调查表》和《销售情况调查表》,报送当地联合检查组审查。
  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广东、福建、海南等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合海关查缉录(放)像机的走私活动。对于非法倒卖走私录(放)像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调入内地的录(放)像机必须凭盖有“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号章开出的准运证运出,方为有效。
  六、检查工作于明年一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和处理情况同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商业部,并抄报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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