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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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