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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0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0]第29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经营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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