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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9日 学位[1991]5号)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培养出两届博士生。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三、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全面的资格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应对其进行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考试。考试课程门数和要求,由学位授予单位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做出具体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将是否同意申请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如学位授予单位同意申请,还应将同意申请日期和要求一并通知。申请人根据同意申请通知的要求,到学位授予单位办理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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