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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失效]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六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从国家需要和工作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办理。
  申请人一般应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研究生班毕业工作2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体现在职人员以工作为主,申请人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考试内容须符合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并应达到该学科、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的水平。
  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须在全部学位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进行。补考后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或经审核认可其课程成绩)后的半年内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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