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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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