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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8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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