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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采取措施稳定蚕茧收购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废止有关法规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25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对外经济贸易部、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采取措施稳定蚕茧收购秩序的通知
 (1991年11月2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为防止你省蚕茧生产经营“一少就抢,一多就压”的局面再次出现,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建议你省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蚕茧收购秩序。
  一、重申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一九八九年《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精神,采取必要手段,督促所辖地区及其有关部门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国家政策。
  二、由省政府出面,召集外贸、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蚕茧收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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