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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国际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一)各地国储粮贷款划转的数额要以国务院批准、商业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国储粮计划内实际完成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当年结算价格为依据,一次性划转。
  (二)国储粮贷款资金的划转,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实际占用数,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日期内划转完毕。
  (三)为实现国储粮贷款的物资保证性,国储粮储备库在哪家银行开户,就在哪家银行就地划转。划转采取借新还旧、重新立据的办法,专业银行在增加储备部门国储粮贷款的同时,等额收回粮食收购企业的粮食贷款;同时,人民银行在增加专业银行国储粮专项年度性贷款的同时,等额收回对该专业银行的农副产品收购短期贷款。
  六、依照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调拨计划调拨国储粮后,粮款的结算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上加盖“国储粮结算专用”戳记,由调出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向对方收款。调入粮食的企业及其开户银行要及时承付货款,并要将货款以及所附结算凭证一并划交开户的人民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转资金,对资金不足的企业,由当地人民银行解决资金和规模。收款方人民银行收到货款后,将款项转入有关专业银行的“国储粮存款专户”帐户,并将有关单证一并转交专业银行。对电划托收的,发电银行应在电报上注明:“国储粮货款”。
  国储粮调拨后,按照不同用途,对国储粮贷款作不同处理。对国储粮调拨到异地作为移库,继续储备的(包括进行品种调剂的进出口粮食),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国储粮调拨命令后,相应增加调入地区国储粮贷款(包括资金、规模),当地人民银行在增加专业银行国储粮贷款时,要督促当地专业银行及储备部门及时将货款划付对方储备部门,调出国储粮地区的销货款回笼后专业银行要及时收回对储备部门的国储粮贷款,人民银行要相应收回该专业银行的国储粮专项年度性贷款。国储粮贷款的资金和规模自动注销,当地银行不再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将相应扣减地区的贷款限额。对国储粮调销到异地,转作一般粮食,用于销售的,调入地区的粮食部门必须筹足资金,保证货款及时清付,不得拖欠。调出地专业银行对销售国储粮的回笼货款要等额收回国储粮贷款,调出地人民银行要及时收回对该专业银行的国储粮年度性贷款,国储粮贷款的资金和规模自动注销,当地银行不得继续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将相应扣减地区的贷款限额。
  七、各级银行要根据粮食储备部门提供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月报表”所反映国储粮的购、销、调、存情况及国储粮专项贷款变化情况,做好结算、服务、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要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各自总行各一式两份,定期反映国储粮数量及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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